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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

时间:2023-12-12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网络购买药品也由于其方便、快捷受到公众青睐。据悉,11月1日起,《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该细则是全国头个省、直辖市药品监管部门出台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
 
  根据细则要求,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药品网络销售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即线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上市许可;线上销售药品的主体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线上线下职能一致、业务归口管理一致的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部署、统一督导、统一考核的监管机制,推动药品网络销售监管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细则着重强化了药品质量管理的理念,引导企业要树立质量安全意识,要求企业通过建立行之有效的各项质量管理制度,提升自身质量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网售药品质量安全。其中,对于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细则规定要在线下实体的质量管理职责中,增加线上质量管理要求和内容,通过自建网站的,销售系统还应当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对于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细则中列举了药品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十四条基本职责,并规定管理机构可以设置包括质量控制、数据管理、客户服务、运营维护等部门,履行药品质量监督、交易双方资质审核、售前售中售后服务、药品网络交易数据管理等职责,保障药品的质量安全。
 
  此外,根据细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建立的相关质量管理制度不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网站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不符合保障药品安全的系统功能要求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按照《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细则》要求发布药品信息,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情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可以责令暂停网络销售或者暂停提供相关网络交易服务。
 
  细则还提出建立统一的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数据管理系统,鼓励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与数据管理系统进行实时对接,实时推送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信息、产品信息、销售信息等数据。通过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提升对药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及协同处置能力,实现以网管网,着力提升数字技术在辅助政府决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中的运用。
 
  据悉,细则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首都网络经济发展实际,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共5章38条。根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地体现“放管服”,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仅需通过北京市药监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报告,即可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